您所在的位置: 安化县法律服务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李政文律师 李政文律师,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原主任)。1994年首次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取得律师资格,1996年5月开始执业,多年的执业生涯已积累了较强的办案经验和理论功底与沟通水平,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诉讼案件,熟...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政文律师

手机号码:13973696020

邮箱地址:1074653345@qq.com

执业证号:14309199610163870

执业律所: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南区辰溪商贸城4栋6楼

成功案例

地铁安检不配合犯法吗?

1、地铁安检的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可以看出,地铁运营单位有对乘客的安全检查权,地铁乘客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检查,包括遵守地铁公司制定的安检流程,比如包裹通过X光机进行初检,初检有嫌疑的接受手检,如果乘客坚持不配合检查,那么地铁运营方有权拒绝搭乘该乘客。

2、地铁安检不配合犯法吗?

不配合安检是违反运输企业相关规定的,地铁营运单位可以拒绝该乘客登程交通工具;其中携带危险物品的,可以责令出站。

如果地铁营运单位报警介入的,警察来了依旧不配合的,就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安检的过程中要注意不侵犯乘客隐私

因安检涉及到对乘客的身体、物品等的检查,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我国的搜查权。比如说,检查物品,则仅限于对摆放于表面上的目标物进行查看、复制,不允许翻看、查找。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搜索行为,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均无权制定。

综上所述,地铁营运单位是有权对乘客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的,如果乘客拒不接受检查,营运单位可以拒绝对方搭乘地铁,但并不会犯法。只有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时候仍拒不履行的,才会以阻碍公务为由犯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8 www.xsq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南区辰溪商贸城4栋6楼 电话:13973696020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