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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政文律师 李政文律师,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原主任)。1994年首次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取得律师资格,1996年5月开始执业,多年的执业生涯已积累了较强的办案经验和理论功底与沟通水平,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诉讼案件,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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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政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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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309199610163870

执业律所: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南区辰溪商贸城4栋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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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婚后财产是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一、夫妻双方约定优先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第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的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怎样分割,首先要以书面的约定为准。无法按照约定的情况下,才按法律规定的财产归属分割财产。

二、没有约定的,法律规定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要具有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是书面约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其实还有很多特殊情况下的其它财产可以算个人财产,比如以上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也是属于个人财产。相信还有很多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这里还没有提到,如果遇到更复杂的情况弄不明白的,可以留言一起讨论或咨询律师。

三、实践中还有哪些复杂的不动产属于个人财产?

(一)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事先有约定此不动产仅为夫妻一方的的个人财产。(没有约定的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二)夫妻共同购买或共同还贷的不动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购买该房屋时的另一方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也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同时产权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夫妻现有的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以及财产的状态,是否都清楚呢?如果都清楚了,是否在离婚官司中就赢定了呢?

并不是,在官司中有证据才能认定事实。所以还有最重要的事是要调查、取证,靠自己能力无法完成,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是最有效的方法,毕竟法官只相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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